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推进律师队伍诚信机制建设
作者:yuan 来源:个人诚信网 日期:2014/9/15 16:10:04 人气:

 ----以机制保障律师执业公开 使诚信成为律师文化基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律师队伍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律师工作在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树立起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律师队伍的诚信建设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因为,律师的诚信建设关系到律师全行业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法治中国的建设。要继续高举诚信建设旗帜,坚持把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与建立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以更坚定的决心、更鲜明的态度持续不懈地推进律师队伍诚信建设,使律师队伍形象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在律师队伍中有少数律师身上存在不诚信的问题:一些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搞利益输送;有的律师既未接受委托,又不了解案情,动辄以“维权”律师自居,恶意炒作;个别律师通过互联网发表不当司法评论,影响正常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活动;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私自收费、收费不尽职甚至欺骗当事人。


    这就要我们建立一种个人诚信约束机制:一种个人诚信的职场诚信约束机制,建立职场诚信档案,用职场诚信档案管理员工的诚信,把诚信档案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用个人信用的管理办法,管理个人职场诚信。个人信用报告已被社会广泛认可,但那只是个人的资信状况,个人诚信报告则包含有个人信息报告、个人职场诚信、大学生诚信、个人社会诚信等综合起来的个人诚信。通过个人档案查询系统,让用人单位很方便的查看个人诚信报告,当然,这之中也包含有个人信息报告和职场诚信状况,以此树立良好的职业信用,职场诚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营造出一个诚信的职场氛围,营造出诚信社会的氛围,而不仅仅用宣传去营造。

    在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教育,坚持以“三维护”为执业导向,秉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培养律师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使诚信成为律师文化基石的同时,找准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建立律师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律师行业专版,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他可以以律师管理单位和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诚信和不诚信情况记录下来,对律师产生极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为律师的诚信道德教育落到了实处。

    律师职场诚信档案的记录内容

    可以包括律师的基本信息、良好执业行为记录、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一)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表彰、奖励的;

    2、热心公益事业,成效显著的;

    3、积极履行职能,受到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赞誉的;

    4、尽心尽责为当事人和群众服务,受到褒奖的;

    5、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6、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7、成功办理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

    8、在上级组织的学术研讨及重要媒体上发表研究成果的;

    9、与不良倾向作斗争,得到有关组织及社会公众肯定的;

  10、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其他良好行为。

  (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违背律师廉洁从业、诚信服务规定的:

    (1)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未经委托人书面委托,不得为委托人代缴任何费用。

    (2)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人代理费以外的一切费用、财物;不得接受委托人娱乐消费活动安排。

    (3)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4)律师不得拒绝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进展情况的正当要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

    (5)律师应当客观地向委托人告知法律风险,不得对判决或仲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不得违规风险代理。

   (6)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诋毁同行;无正当理由和批准手续不得低于行业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7)律师不得在任何媒体(包括网络)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

   (8)律师不得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得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9)律师不得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法官介绍的诉讼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不得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10)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其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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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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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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